司法院院字第2411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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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1年10月2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095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55 條 ( 24.01.01 ) |
以煙土交由其家屬或傭工代為製膏,以供自己吸食或備自己圖利,設所供人吸食者,該家屬等除成立製造鴉片之實施正犯外,如對於吸食或營利設所供人吸食,亦有意思之聯絡,並成立吸食鴉片罪,或圖利設所供人吸食鴉片罪之幫助犯,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從製造鴉片之一重罪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