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50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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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2年4月1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174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201、480 條 ( 19.12.26 ) |
出租人應返還之押租,以舊有制錢定其數額者,應依民國三十一年十二月間財政部所定制錢一千枚折合法幣一元之標準,以法幣返還之。至銅元折合法幣,依同月財政部所定標準,舊有各種銅元不分別其面額,概以一百枚折合法幣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