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50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50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50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50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2年4月1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174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201、480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出租人应返还之押租,以旧有制钱定其数额者,应依民国三十一年十二月间财政部所定制钱一千枚折合法币一元之标准,以法币返还之。至铜元折合法币,依同月财政部所定标准,旧有各种铜元不分别其面额,概以一百枚折合法币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