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53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533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53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535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2年6月10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202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201、480 條 ( 19.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以鋼洋定給付額,並約定按給付期之比價折合銀幣或法幣給付者,如給付期在鋼洋禁止行使以前,應按給付期之比價折合銀幣或法幣,依其折合之數額以法幣給付之,其僅以鋼洋定給付額而無特別約定者,仍應以鋼洋禁止行使時之比價,折合法幣給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