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535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534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535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53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2年6月1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202 頁 | |
違禁釀酒與尋常私釀漏稅情形不同,故禁釀區內釀酒之戶違禁釀酒,縱向稅務局按月完納酒稅,持有收據,并未逾期,亦不因此而免處罰,仍應援用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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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2年6月1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202 頁 | |
違禁釀酒與尋常私釀漏稅情形不同,故禁釀區內釀酒之戶違禁釀酒,縱向稅務局按月完納酒稅,持有收據,并未逾期,亦不因此而免處罰,仍應援用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