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53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537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538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53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2年6月2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204 頁 | |
來文所述斗紀對於糧食有賭期預貨行為,依非常時期取締日用重要物品囤積居奇辦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應由普通法院適用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予以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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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文所述斗紀對於糧食有賭期預貨行為,依非常時期取締日用重要物品囤積居奇辦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應由普通法院適用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予以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