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6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63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6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65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9年4月15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20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第一審判決之自訴案件,上訴審仍應依自訴程序辦理,不能因原裁決書未列自訴人及由第二審檢察官調送卷證,即變更其自訴程序,認該自訴人對於第二審判決無上訴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