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6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63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64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6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9年4月1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20 頁 | |
第一審判決之自訴案件,上訴審仍應依自訴程序辦理,不能因原裁決書未列自訴人及由第二審檢察官調送卷證,即變更其自訴程序,認該自訴人對於第二審判決無上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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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20 頁 | |
第一審判決之自訴案件,上訴審仍應依自訴程序辦理,不能因原裁決書未列自訴人及由第二審檢察官調送卷證,即變更其自訴程序,認該自訴人對於第二審判決無上訴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