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65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64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65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66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9年4月15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20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土豪劣紳案件,應由各地方法院或其簡易庭受理第一審,此在取消特種刑事臨時法庭辦法第二條規定甚明,縣法院之組織與地方法院不同,依法不能受理。又商界同業公會中之選舉 (現行工商同業公會法第九條之選任亦同) ,不包括於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地方選舉範圍之內,即使發生糾葛,亦不能依該條之規定論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