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66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65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66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67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9年4月15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21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當事人受控告法院決定送達後具狀聲明不服,其狀內未就決定為抗告之陳述,於傳訊時始以言詞聲明者,得以抗告受理,但除修正民事訴訟律第五百九十二條第三項所列,准以言辭提起抗告之事件外,應令具狀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