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66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65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66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67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9年4月1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21 頁 | |
當事人受控告法院決定送達後具狀聲明不服,其狀內未就決定為抗告之陳述,於傳訊時始以言詞聲明者,得以抗告受理,但除修正民事訴訟律第五百九十二條第三項所列,准以言辭提起抗告之事件外,應令具狀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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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9年4月1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21 頁 | |
當事人受控告法院決定送達後具狀聲明不服,其狀內未就決定為抗告之陳述,於傳訊時始以言詞聲明者,得以抗告受理,但除修正民事訴訟律第五百九十二條第三項所列,准以言辭提起抗告之事件外,應令具狀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