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6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63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64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6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9年4月1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20 页 | |
第一审判决之自诉案件,上诉审仍应依自诉程序办理,不能因原裁决书未列自诉人及由第二审检察官调送卷证,即变更其自诉程序,认该自诉人对于第二审判决无上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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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审判决之自诉案件,上诉审仍应依自诉程序办理,不能因原裁决书未列自诉人及由第二审检察官调送卷证,即变更其自诉程序,认该自诉人对于第二审判决无上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