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69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697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69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699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3年6月2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352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302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甲匪搶得財物,乙匪中途劫去後,甲匪又糾人將乙匪綁回,圖索回贓物,此項綁擄行為,意在追回被劫之贓物,並非勒贖,僅應成立刑法上妨害自由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