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69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697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698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69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3年6月2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352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302 條 ( 24.01.01 ) |
甲匪搶得財物,乙匪中途劫去後,甲匪又糾人將乙匪綁回,圖索回贓物,此項綁擄行為,意在追回被劫之贓物,並非勒贖,僅應成立刑法上妨害自由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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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3年6月2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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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302 條 ( 24.01.01 ) |
甲匪搶得財物,乙匪中途劫去後,甲匪又糾人將乙匪綁回,圖索回贓物,此項綁擄行為,意在追回被劫之贓物,並非勒贖,僅應成立刑法上妨害自由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