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750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749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750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75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3年9月6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396 頁 | |
觸犯非常時期取締日用重要物品囤積居奇辦法第十八條各款之罪,其所囤積之物品,既應由主管官署沒收,如實際上別無所得利益,即不具備併科罰金之要件,祇應依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科處徒刑,毌庸併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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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75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3年9月6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396 頁 | |
觸犯非常時期取締日用重要物品囤積居奇辦法第十八條各款之罪,其所囤積之物品,既應由主管官署沒收,如實際上別無所得利益,即不具備併科罰金之要件,祇應依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科處徒刑,毌庸併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