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750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749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750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751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3年9月6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396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觸犯非常時期取締日用重要物品囤積居奇辦法第十八條各款之罪,其所囤積之物品,既應由主管官署沒收,如實際上別無所得利益,即不具備併科罰金之要件,祇應依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科處徒刑,毌庸併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