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751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750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751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75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3年9月1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397 頁 | |
相關法條:懲治盜匪條例 第 5 條 ( 33.04.08 ) |
懲治盜匪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係就強劫罪之物體而為規定,與同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就強劫之地點規定者不同,其列舉之犯罪物體,既僅為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器三種,則本罪之構成當然以劫取者為上列之物為限,若在該物體上強劫旅客財物者自不包括在內,衹應適用同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處斷。至其法定刑罰是否適當事屬立法問題,不屬解釋範圍,殊難於法文所未規定之事項而以解釋創造之,本院院字第二四七一號之解釋未便遽予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