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80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79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80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81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9年5月20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32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民國十六年七月二日北京赦令及因赦令而頒行之管束條例,均不能援用,惟各該省區在未隸屬國民政府以前,所有各法院裁決管束及判決免訴案件已確定者,應認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