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8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79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80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8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9年5月2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32 页 | |
民国十六年七月二日北京赦令及因赦令而颁行之管束条例,均不能援用,惟各该省区在未隶属国民政府以前,所有各法院裁决管束及判决免诉案件已确定者,应认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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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9年5月2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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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十六年七月二日北京赦令及因赦令而颁行之管束条例,均不能援用,惟各该省区在未隶属国民政府以前,所有各法院裁决管束及判决免诉案件已确定者,应认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