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81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80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81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8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9年5月2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33 頁 | |
依北京赦令及管束條例所辦理之案件,在未隸屬國民政府以前已確定者,應認為有效,若在隸屬國民政府之日裁判尚未確定者,應依通常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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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9年5月2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33 頁 | |
依北京赦令及管束條例所辦理之案件,在未隸屬國民政府以前已確定者,應認為有效,若在隸屬國民政府之日裁判尚未確定者,應依通常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