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81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8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81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8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9年5月2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33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依北京赦令及管束条例所办理之案件,在未隶属国民政府以前已确定者,应认为有效,若在隶属国民政府之日裁判尚未确定者,应依通常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