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801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800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801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80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3年12月3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456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41 條 ( 24.01.01 ) |
易科罰金為減刑以外之事項,故凡依減刑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以裁定減為六月以下有期徒刑,縱其所犯之罪法定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有執行困難情形,亦不得准許易科罰金。
←司法院院字第2800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801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80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3年12月3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456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41 條 ( 24.01.01 ) |
易科罰金為減刑以外之事項,故凡依減刑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以裁定減為六月以下有期徒刑,縱其所犯之罪法定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有執行困難情形,亦不得准許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