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802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801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802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803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3年12月30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456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縣司法處或兼理司法之縣政府,均係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第一條第二項所稱之縣司法機關,由縣司法處或兼理司法縣政府,依該條例判決特種刑事案件,除宣告死刑無期徒刑者外,若於法定期間內,未經有權聲請之人聲請覆判時,無庸依職權逕送覆判,亦不能依縣司法處刑事案件覆判暫行條例送請覆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