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80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80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80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80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3年12月3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456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县司法处或兼理司法之县政府,均系特种刑事案件诉讼条例第一条第二项所称之县司法机关,由县司法处或兼理司法县政府,依该条例判决特种刑事案件,除宣告死刑无期徒刑者外,若于法定期间内,未经有权声请之人声请覆判时,无庸依职权迳送覆判,亦不能依县司法处刑事案件覆判暂行条例送请覆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