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801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80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801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80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3年12月3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456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41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易科罚金为减刑以外之事项,故凡依减刑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二款以裁定减为六月以下有期徒刑,纵其所犯之罪法定最重本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有执行困难情形,亦不得准许易科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