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810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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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4年1月1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461 頁 | |
相關法條:訴願法 第 1、7 條 ( 26.01.08 ) |
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對於應考資格體格試驗或檢覈經決定不及格者,此項決定自屬行政處分,其處分違法或不當者,依訴願法第一條之規定,應考人得提起訴願,惟為訴願決定時已屬無法補救者,其訴願為無實益,應不受理,依訴願法第七條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