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809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808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809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810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4年1月13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460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1185 條 ( 19.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規定歸屬國庫之遺產,應由管轄被繼承人住所地之地方行政官署代表國庫接收管理(參照院字第二二一三號解釋),因遺產管理人不移交遺產或因其他必要情形,提起民事訴訟,亦應由此項官署代表國庫為之(參照院字第二二九五號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