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809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808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809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810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4年1月1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460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1185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归属国库之遗产,应由管辖被继承人住所地之地方行政官署代表国库接收管理(参照院字第二二一三号解释),因遗产管理人不移交遗产或因其他必要情形,提起民事诉讼,亦应由此项官署代表国库为之(参照院字第二二九五号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