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83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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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4年3月2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478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38 條 ( 24.01.01 ) 海關緝私條例 第 14、16、21、22 條 ( 23.06.19 ) |
凡違反海關緝私條例及戰時管理進口出口物品條例各規定,得由海關沒收之,貨物如經海關適用海關緝私條例將該貨物為沒收處分,雖該私運貨物之人,因觸犯刑事罪名應由軍法或司法機關審判,但刑事判決內即不得更為沒收之諭知,至未經海關沒收者,仍得予以沒收,又海關將人犯解案,案內貨物并非必須隨同解送,應斟酌案情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