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71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370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371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372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9年12月9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309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工商同業公會執行委員(參看院字第二零七號解釋)復被選為商會執監委員,查該兩會並無系統關係,又無利害衝突,法條上既未定有限制明文,應認為可以兼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