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71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370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371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37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9年12月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309 頁 | |
工商同業公會執行委員(參看院字第二零七號解釋)復被選為商會執監委員,查該兩會並無系統關係,又無利害衝突,法條上既未定有限制明文,應認為可以兼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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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9年12月9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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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同業公會執行委員(參看院字第二零七號解釋)復被選為商會執監委員,查該兩會並無系統關係,又無利害衝突,法條上既未定有限制明文,應認為可以兼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