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71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370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371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37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9年12月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09 页 | |
工商同业公会执行委员(参看院字第二零七号解释)复被选为商会执监委员,查该两会并无系统关系,又无利害冲突,法条上既未定有限制明文,应认为可以兼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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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9年12月9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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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同业公会执行委员(参看院字第二零七号解释)复被选为商会执监委员,查该两会并无系统关系,又无利害冲突,法条上既未定有限制明文,应认为可以兼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