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79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378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379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380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9年12月26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316 頁 | |
蘇聯籍人民在華經營商業,苟非為其國營商業,即不在民國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國民政府勒令停止之列,自可依無領事裁判權國人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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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9年12月26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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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聯籍人民在華經營商業,苟非為其國營商業,即不在民國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國民政府勒令停止之列,自可依無領事裁判權國人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