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79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378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379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38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9年12月26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16 页 | |
苏联籍人民在华经营商业,苟非为其国营商业,即不在民国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国民政府勒令停止之列,自可依无领事裁判权国人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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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9年12月26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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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籍人民在华经营商业,苟非为其国营商业,即不在民国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国民政府勒令停止之列,自可依无领事裁判权国人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