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81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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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38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9年12月26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317 頁 | |
蓄婢既為法令所禁,對於所蓄婢女,自無監護或保佐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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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婢既為法令所禁,對於所蓄婢女,自無監護或保佐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