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81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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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38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9年12月26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17 页 | |
蓄婢既为法令所禁,对于所蓄婢女,自无监护或保佐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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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9年12月26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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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婢既为法令所禁,对于所蓄婢女,自无监护或保佐之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