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40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439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440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44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0年2月1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367 頁 | |
離婚之訴,被告受傳喚而不到場,雖不得為缺席判決,但法院除得依修正民事訴訟律第七百七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外,並得依一造辯論調查證據為通常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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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0年2月1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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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之訴,被告受傳喚而不到場,雖不得為缺席判決,但法院除得依修正民事訴訟律第七百七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外,並得依一造辯論調查證據為通常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