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4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439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440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44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0年2月1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67 页 | |
离婚之诉,被告受传唤而不到场,虽不得为缺席判决,但法院除得依修正民事诉讼律第七百七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办理外,并得依一造辩论调查证据为通常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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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0年2月1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67 页 | |
离婚之诉,被告受传唤而不到场,虽不得为缺席判决,但法院除得依修正民事诉讼律第七百七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办理外,并得依一造辩论调查证据为通常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