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51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450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451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45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0年3月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377 頁 | |
公司發起人所得受之特別利益,即為發起人得以請求給付之財產權,顯非專屬於發起人自身之權利,除公司章程有特別規定外,發起人死亡後,自應由其繼承人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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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0年3月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377 頁 | |
公司發起人所得受之特別利益,即為發起人得以請求給付之財產權,顯非專屬於發起人自身之權利,除公司章程有特別規定外,發起人死亡後,自應由其繼承人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