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51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450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451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452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0年3月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377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公司發起人所得受之特別利益,即為發起人得以請求給付之財產權,顯非專屬於發起人自身之權利,除公司章程有特別規定外,發起人死亡後,自應由其繼承人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