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51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45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451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45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0年3月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77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公司发起人所得受之特别利益,即为发起人得以请求给付之财产权,显非专属于发起人自身之权利,除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外,发起人死亡后,自应由其继承人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