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63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462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463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464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0年3月18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390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商會之設立,應先得當地高級黨部之許可,在修正人民團體組織方案第三節有明文規定,至於改組依十九年八月十三日頒布指導人民團體改組辦法之規定,須受黨部指導,於改組完竣經審查認為健全時,方得呈請主管官署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