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6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46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46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46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0年3月1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90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商会之设立,应先得当地高级党部之许可,在修正人民团体组织方案第三节有明文规定,至于改组依十九年八月十三日颁布指导人民团体改组办法之规定,须受党部指导,于改组完竣经审查认为健全时,方得呈请主管官署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