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64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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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0年3月1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391 頁 | |
工商同業公會應認為人民團體之一,其設立須依修正人民團體組織方案第三節所規定之人民團體組織程序辦理,至於改組,依十九年八月十三日頒布指導人民團體改組辦法之規定,須受黨部指導於改組完竣經審查認為健全時,方得呈請主管官署立案,惟發起人之法定額,在工商同業公會法第三條既有特別規定,自應依該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