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9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48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49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50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8年4月1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44 頁 | |
私藏軍用槍炮,應分別情形,依前軍事委員會於上年十月間呈准備案之軍用槍炮取締條例第一條或第二條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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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8年4月1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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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藏軍用槍炮,應分別情形,依前軍事委員會於上年十月間呈准備案之軍用槍炮取締條例第一條或第二條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