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随机
登录
设置
资助
关于维基文库
免责声明
搜索
司法院院字第50號解釋
语言
监视
编辑
←
司法院院字第49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50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5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8年4月17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44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各縣分庭初級案件,聲請再議,應送地方法院首席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