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随机
登录
设置
资助
关于维基文库
免责声明
搜索
司法院院字第50号解释
语言
监视
编辑
←
司法院院字第4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5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5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8年4月1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44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各县分庭初级案件,声请再议,应送地方法院首席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