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9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48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49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5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8年4月1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44 页 | |
私藏军用枪炮,应分别情形,依前军事委员会于上年十月间呈准备案之军用枪炮取缔条例第一条或第二条之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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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8年4月1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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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藏军用枪炮,应分别情形,依前军事委员会于上年十月间呈准备案之军用枪炮取缔条例第一条或第二条之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