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96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495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496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497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0年4月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422 頁 | |
縣政府認某甲之所有住屋,係鄉民公建之齋堂,以行政處分沒收之,撥給某鄉某乙等辦學後,因某甲之訴願而經由主管官廳以決定撤銷其原處分,查此項處分,既指明係以辦學,則在某乙等個人固無權利或利益之可言,自不得援訴願法第一條規定,對於該決定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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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0年4月4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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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政府認某甲之所有住屋,係鄉民公建之齋堂,以行政處分沒收之,撥給某鄉某乙等辦學後,因某甲之訴願而經由主管官廳以決定撤銷其原處分,查此項處分,既指明係以辦學,則在某乙等個人固無權利或利益之可言,自不得援訴願法第一條規定,對於該決定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