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96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495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496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497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0年4月4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422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縣政府認某甲之所有住屋,係鄉民公建之齋堂,以行政處分沒收之,撥給某鄉某乙等辦學後,因某甲之訴願而經由主管官廳以決定撤銷其原處分,查此項處分,既指明係以辦學,則在某乙等個人固無權利或利益之可言,自不得援訴願法第一條規定,對於該決定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