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9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495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496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49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0年4月4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422 页 | |
县政府认某甲之所有住屋,系乡民公建之斋堂,以行政处分没收之,拨给某乡某乙等办学后,因某甲之诉愿而经由主管官厅以决定撤销其原处分,查此项处分,既指明系以办学,则在某乙等个人固无权利或利益之可言,自不得援诉愿法第一条规定,对于该决定提起诉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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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认某甲之所有住屋,系乡民公建之斋堂,以行政处分没收之,拨给某乡某乙等办学后,因某甲之诉愿而经由主管官厅以决定撤销其原处分,查此项处分,既指明系以办学,则在某乙等个人固无权利或利益之可言,自不得援诉愿法第一条规定,对于该决定提起诉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