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0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503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504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50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0年4月2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430 頁 | |
查民事訴訟條例第百八十三條規定,公示送達應依當事人之聲請,若兩造當事人所在均不明瞭,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法院可將送達文件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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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民事訴訟條例第百八十三條規定,公示送達應依當事人之聲請,若兩造當事人所在均不明瞭,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法院可將送達文件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