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12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611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612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613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0年10月3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521 頁 | |
相關法條:農會法 第 19 條 ( 19.12.30 ) |
起訴書狀內漏載被告姓名、性別、年齡等項,自屬程式未備,惟理由欄內既敘明被告姓名,犯罪主體尚不可辨識,為便利手續起見,法院自可將書狀發還起訴人命其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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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0年10月3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521 頁 | |
相關法條:農會法 第 19 條 ( 19.12.30 ) |
起訴書狀內漏載被告姓名、性別、年齡等項,自屬程式未備,惟理由欄內既敘明被告姓名,犯罪主體尚不可辨識,為便利手續起見,法院自可將書狀發還起訴人命其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