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1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617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61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619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0年11月2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528 頁

相關法條:農會法 第 21 條 ( 19.12.30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查農會法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規定,農會設立前應擬具章程,章程應載明職員名額、權限、任期及選舉解任之規定,則評議員之職務與幹事長等之相互關係如何,應在章程中擬定,惟評議員為農會之議事機關,其與幹事長或理事會為農會之執行機關者,職務原各不同,自無統屬之關係,除關於下級農會職員可否兼任上級農會職員一節,前於江蘇省黨務整理委員會請解釋案內,業於本年四月六日以院予第四九七號函請貴處轉復。